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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子一方不签字是否可以卖

夫妻共同房子一方不签字是否可以卖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19 09:00:10 已帮助290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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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子一方不签字是否可以卖
在夫妻共有房屋出售过程中,如有一方未签署同意文书,则无法进行交易。
因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得到夫妇两方面的认可与批准,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决定对共同拥有的房地产进行变现、交易等行为。
即便在签订合同时,仅为丈夫或者妻子中的某一方亲自签名,仍需向购房者提供其配偶授予其代表其签署售房合同的书面委托证明文件。
假如有某一方未能获得另一方的明确同意而私自实施了售房行为的,其配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归还所出售的房地产。
但是,如果购买方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条件,即属于所谓的“善意第三人”,并以合理的价格支付了相应的款项,那么他们便可合法地获得该房地产的所有权。
在此种情况下,配偶一方无法收回售出的地产,而只能要求私自处理房产的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来弥补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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