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毫无直接证据可用的情况下,法庭仅能依赖更多方面的间接证据做出定论,此时需要确保遵循下列严谨的准则:
首先,应严格依据证据使用的普遍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性。
其次,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能够构建成为一个环环相扣且连贯无暇的证明系统。
接着,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各间接证据彼此之间必须保持一致无冲突,一旦发现任何互相抵触之处,便需进一步搜集更全面的新证据,以对这些矛盾进行合理解释并消除。
最后,间接证据所组成的证明系统必须强大到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情况出现,使得得出的结论只能有唯一的且被证明无误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