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值得大家关注并理解,那就是当双方均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其实是必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情绪平复和考虑后才能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的。
这是因为根据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例明确指出,无论是由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办理离婚还是根据单方起诉后法院判决离婚,都必须先撰写一份符合规定形式及内容要求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当事人应在双方亲自签名确认后,携带该文件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离婚登记。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严格审查程序,符合了所有法定的条件以后,才可以依法启动并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期等待期。
在这段期间内,任何一方如果发现自己的真实意愿有所改变或者出现反悔的情况,都是可以在尚未领取到离婚证之前提出撤回申请。
而倘若在冷静期结束之后仍然无人提出相反意见或者撤回申请,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按照程序约定,为当事双发颁发合法有效的离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