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时,约定净身出户并不足以避免对此类夫妻共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尽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得以自行商定债务的还款事宜,然而这种自主协商仅限于夫妻之间的法律效力,对于合法的债权债务而言则无法产生约束力。
因此,在离婚之际,若夫妻共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共同债务,无论两人在此之前达成何种内部协议,都必须对所有欠款承担全额偿还的义务。
对此情况,债权人具有权利要求夫妻任意一方进行全额偿还。
而当其中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偿还义务之后,则有权向另一方请求支付其应当负担的那部分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