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借款并进行贷款交易并非必然构成转贷罪。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从朋友处借得款项后所支付的利息未能超过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则该种行为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高利贷范畴,亦即无法被视作是违法行为;
即使真的构成了高利贷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这样的行为并不视为犯罪行径。
然而,当将从银行借贷的款项以高额利润为目的进行重新贷款时,这种行为便触犯到了法律明文禁止的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