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分类可划分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及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两种情况。
在这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境下,普遍的法律理念是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置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之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相关法规,出租人若出售租赁房屋,必须在正式出售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承租人发出告示,允许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然而对于数个房屋按份共有人而言,则不应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