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假如存在两项或更多目睹整个过程的见证人在场,且这些见证者的名字或肖像被正式记录在录音录像当中,同时明确标示出他们的出生年份和月份以及日期的话,那么此份遗嘱便具备了法定的法律效力。
若遗嘱人在紧急状态下需要订立遗嘱,那么他有权选择采用口头方式。
此外,这类口头遗嘱必需由两名或以上的见证人到场亲眼见证并签字确认。
当紧迫情形得以解除之后,遗嘱人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录制音视频来重新制定遗嘱的话,那么此前拟定的口头遗嘱将自动失效不再具备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