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购置房产时,虽可仅将其中一人的姓名标注于产权证书之上,然而,务必注意到,此种情况下,所购置之房仍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的所有财产皆被视作共有的财富。
因此,关于购房事宜,我们不应仅仅依据房屋产权证上的署名人选进行判定,而应根据实际产生的状况予以评估和鉴定。
若无特别约定,那么婚姻关系建立之后的购房行为无论署名人为何,均应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