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妻双方已经结为连理达至何种年头,只要在此期间所累积形成了夫妻共有之财产,在选择结束婚姻之时,女方皆有权分享分割这些财物。
我们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生活的持续过程中所获取到的所有以下类别的财富:
首先是包括薪资、奖金额度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在内的收入来源;
其次是所有由生产、运营以及投资所得的利益;
接着是知识产权方面所带来的任何收益;
再者,除了法律第106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例外之外,所有从继承或赠与中获得的财产,都包含在这个范畴之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因一方以其个人的资产进行投资而因此获得的收益部分;
最后是男女双方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获取或应有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收入。
同样的,男女双方实际上已经获得或应该能够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后的安置补偿费用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