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担保人,其依法负有的义务包括偿还借款的利息。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范围内包含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保障债权得以实现而产生的所有必要支出。
因此,虽然从法律层面上看,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并不仅限于本金部分,但是他们仍然有权在偿付完毕后,向债务方进行合理的追索求偿。《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