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字性文艺创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章、学术著作、翻译作品及小说、诗歌等;
2. 口头讲解性质的文艺内容,例如演讲、新闻发布、说唱表演等等;
3. 各种形式的音乐、戏剧、曲艺和舞蹈艺术作品;
4. 各式各样的绘画、影像、摄影等艺术作品;
5. 影视类元素,包括电影、电视节目以及录像作品等;
6.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阶段所用的图纸及其详细解释说明文件;
7. 各种形状和样式的地图、示意图等图案文学作品;
8. 计算机程序开发所撰写的代码与说明书;
9. 所有经由法律或行政条例规定属于其他范畴的作品种类。《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