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当得利这一概念,相应的法律解释明确指出:
自始未经合法规定即获得不应享有的利益者,在其所获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附加利益的获得方对该利益予以返还,唯特定之情形例外,诸如那些起源于向他人履行道德责任的行为、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情况。
如果利益获得方在收到诉讼请求后仍拒不返还所得利益,则将被视为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