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的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商议核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双方所商讨得出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时期同一等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基准贷款利率(不包含浮动部分)的四倍之限。
若是超过这一标准,便应当被判定为高利贷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放高利贷即借款方与放款方在借贷过程中,其所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包含浮动部分在内)四倍的现象。
尽管此行为本身并无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之处,然而我国政府对这种行为并不持赞同态度。
因此,若有任何情况出现,致使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部分)四倍时,超出该范围的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换言之,超过部分无需偿还,且法律对此也不予承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