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司法程序之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明确传达各类相关法规,以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遵守这些规条;
同时,对保证人的履职尽责任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督促,确保他们能够按承诺履行对被取保候审者的保护职责;
一旦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相关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其保障义务,将立即通知决定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此前提下,若被取保候审者在管制过程中有所违规,需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