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拘在逃,即公安机关在充分调查并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之后,依据《刑事拘留证书》对其采取行动,然而犯罪嫌疑人却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选择逃离现场,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通常会启动网络追逃机制予以处置。
在刑法诉讼程序中,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直接审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了特定的紧急状况下,对应付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有力手段。
刑事拘留需同时满足两大要素,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拘留的对象只限于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其中,现行罪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
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那些已有充足证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倾向的人士。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以下七类人员可初步认定为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并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实施拘留扣押:
(1)当前正在筹备预谋犯罪,或已开始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刚结束就立刻被发现的人。
(2)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或在案场目击者当面指控其犯罪的人。
(3)在家中或住所附近发现了有犯罪证据的人。
(4)犯罪事件发生后尝试自杀、逃跑或藏匿的人。
(5)可能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企图的人。
(6)身份尚未核实清楚的人,比如不愿透露真名和现居地址的人。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除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决定拘留与执行拘留的权力外,人民检察院亦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具有下列两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是否进行拘留:
(1)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隐藏的;
(2)可能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意图的人。
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并将该决定传达至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