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居住权乃系由房屋所有者所创设。
因此,居住权之承诺书得以被视为房屋所有者自愿为之并具备相应民事实体行为能力的明证。
唯存以下条件方能使此种承诺书生有效力:首先,房屋所有者需在其承诺书中表达清晰、明确的意愿及意思表示,不得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
其次,承诺书所行之事不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方能被公众认同和接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