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加入情形中,倘若已经加入债务的第三方自愿负担起连带责任,那么当他不愿履行这项责任时,也完全有权利选择不介入其中。
换句话说,债务加入也可以称之为并存债务承担方式,即在原有的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加入进原本的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同分担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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