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债的保全,系法律针对债权人忧虑因债务人之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导致其享有的债权遭受损失,而赋予债权人有权利替代债务人向第三方实施债务人的权利行为,或申请法院裁决撤销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机制。
2、债的保全,更可以理解为在法律框架下,债权人为了防范债务人的财产出现不当减少从而威胁到其债权权益,对处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者所采取的维护债权安全的法律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