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之后,若出现下述几种状况,未直接监护教养子女的一方有权依循法律程序,申请改变子女的抚养权分配:
首先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身体上的伤害,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其次,是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一方未能尽到妥善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孩童的恶劣行为,或者这种共处方式对子女的心理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
再者就是,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于此同时,该方具备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变化调整,也允许提出此类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