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专业精湛的技术实力和完善的管理体系,负责组织实施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等相关工作。
同时,根据不同类别的具体情况,以及应对迅速且高效的重要性原则,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拟定全国范围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交给国务院进行审批以获得批准。
此外,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级的人民政府应在遵循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特殊需求,共同制定出符合本行政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