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判断,通常是由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判定。
当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揭示了其全部资产无法足额偿还所有负债之时,法院可根据这些客观证据来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确实不足以支撑起其所负有的全部债务。
以下是法院在判定时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五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资金短缺程度极为严重或财产流动性极差等多方面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债务;
其次,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长期下落不明并且没有其他合适的人员负责监管财物时,也说明这家企业的清偿能力可能存在问题不能还债;
第三个就是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后,该债务人仍然无法完成欠款还款之责也表明其可能已经陷入到了负债困境;
此外,持续亏损而且经营状况难以翻身者,亦难逃债务负担过重的命运;
最后,的宣告了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其他多种情况,也就是破产的各种因果关系都将影响到其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
同样的道理,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揭示了其全部资产均无法足额偿还所有负债之时,法院裁定并认定该债务人的资产实际上不足以支持其所负有的全部债务是完全合情合理合规合法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