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双方经济能力存在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将孩子交由具备较强经济实力的一方进行监护和抚养。这是由于在判定子女抚养归属的过程中,主要遵循利于孩子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准则,其中囊括了诸多因素,例如:直接抚养孩子的能力、家庭收入状况、子女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年龄段、家庭居住条件以及就近上学便捷度等多方面的考量。在此前提下,当女方没有稳定且足够的经济收入来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时,她所能提供的养育条件相对于男方而言,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孩子被裁定为由父亲抚养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增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