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对于债务人能否有效偿还债务的问题,通常需要由法院进行确认。如果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显示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也无法足够地抵御所有的负债,那么法院便应该可以确定该债务人确实存在欠缺清偿能力的事实。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被认定为债务人显著缺乏清偿能力:1、由于资金极度匮乏或财产难以变现等缘故,导致债务无法得到妥善处理和偿还;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同时又没有其他可被授权的人员进行财产管理工作,致使债务同样无法得到清偿;3、经过法律诉讼程序至执行阶段,仍然未能成功履行债务责任;4、企业长期处于损益状态,并面临着经营扭亏无望的困境,债务依然无法得到妥善处理;5、除以上因素之外,其他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的各种状况。值得注意的是,当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文件已经明确指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负债,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据上述规定来进行裁定,确定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