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年人因为疾病原因而无法亲自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公正事务,他们是有权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并由公证人员亲自上门为老年人群体进行公正服务。
同时,老年人亦可寻求那些与公证业务无关,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亲友或其他亲属作为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公证事宜。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诸如遗嘱、生存以及收养关系等影响家庭和社会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除此之外,家人还可以考虑对老年人想要办理公证的各项内容进行预先录音、摄像制作,随后将这些音像资料提交给公证人员,以供公证机构参考和进一步确认。《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