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恶劣天气引发的经济损失,并不遵循赔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狂风暴雨等极端自然现象中,如工程设施遭受损害这种无法预见、避免并克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两方当事人将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不存在索赔问题。
具体内容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民事职责时,当事人将不受任何民事责任。
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当事人需遵守该项规定。
不可抗力概念,即为无法预料、难以避免并且无法解决之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