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伤员的营养费用赔偿标准问题,主要是依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设定的。
当然,要想更为精确地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我们还需要依据受害者所遭受的伤残状况并参考相关医疗从业者的专业意见与建议。
就针对残疾赔偿金而言,需要根据受害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所伤残的等级,在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当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从受害人被认定为伤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时间进行扣除。
但是,对于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的,每增长一岁则其对应的计算年限便会减少一年;
对于年龄达到75周岁以上的,则相应的计算期限为五年。
同时,如果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却未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者虽然伤残等级较低,但造成了严重的职业妨碍影响了其正常的劳动就业,此时便需对残疾赔偿金予以适当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