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送礼行为乃男方自主决定所为之,则在解除婚约之际,赠送之物无需予以返还。
然而,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估,无法直接一概而论制定统一的标准或规范。
倘若女方的意图本就带有欺诈性因素,并向男方索取众多财物,男方有权主张女方返还先前赠予之物品。
如女方拒绝归还,男方有权运用法律途径追讨,但在此过程中必须提供有力的佐证材料,证实所诉之事实确实确凿无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