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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2 15:50:10 已帮助15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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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在诸多方面均有所差异,具体体现如下:
(1)构建理念稍异。
作为刑法核心原则的一般自首制度,仅被明确阐述于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之中,而特设性的特殊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各分则依据其具体情况来设定并加以规定的。
(2)施行效果差距明显。
由于一般自首制度已被明确规定于刑法总则条款中,因此其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行为的定制要求,也同样适应于任何由特别刑法创设的罪名
相对而言,特别自首的应用则较为有限,目前仅针对贪污受贿这两种特定犯罪类型中的某些领域有所涉及;
尽管在具体运用到上述三种特定犯罪行为时,有时会涉及到运用总则有关自首规定的可能,但大部分情况下还是直接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间接自首运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主体范围有所区隔。
一般自首适用于那些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所有罪犯群体,而特殊自首,则主要面向于犯有向公司及企业内部员工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等特定罪犯群体。
(4)成立门槛不尽相同。
在构成一般自首时,当事人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诚实坦白自身罪行这两大前提条件;
至于特殊自首的构成,则需要以所针对的三种类别犯罪人群体在被诉讼之前,能主动交代其曾所犯下的向公司及企业内部员工行贿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为前提要求。《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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