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对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唯一可行之路径便是申请复核,然而,复核的截止日期仅有30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若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质疑,均可于知晓该行为之后的60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行政复议机构也应在此期限内,尽快完成审议工作并做出最终决策。
一方面,领导同志的工作重点在于对某些关键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与审查,例如: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明确,证据是否充实确凿;
2.援引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无误;
3.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合理;
4.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规范合规;
5.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另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及其所在环境等基础资料;
2.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3.事故证据及其成因分析;
4.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辨析;
5.负责审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以及做出该认定的日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