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假释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采取的一项重要司法措施,它致力于使罪犯能够真心承认自己的罪过,从而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与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假释具有独特之处。
其中之意,主要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这些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展现出实质性的认罪悔罪行为,并且根据预测他们不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经过一段时期的刑罚执行之后,会在设定条件之下,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
其次,虽然假释制度的确立充满了严肃性,但其执行过程同样遵循一套严谨的程序规制。
假释的实现,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首先,适用于假释的罪犯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类型,而对于被判拘役、管制等刑罚轻缓者来说,由于服刑期限相对较短,抑或是之前尚未被关押,所以并不具备申请假释的资格。
其次,参与假释的罪犯,必须已经在监狱内度过一定时间段的刑期。
再者,作为一名罪犯,应该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教育、改造和不断地学习,从而深化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付诸实践,即切实体现出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的决心,而且保证在获释之后,不会再次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换言之,即显示出确凿的悔悟表现,预计其再度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上述三大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便无法享受假释的权利。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在假释期间,罪犯还应注重以下几点:
(1)始终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坚决听从监管部门的指挥;
(2)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如实汇报个人的日常活动状况;
(3)全面遵守监管机构针对会见客人的所有规范;
(4)如果计划离开所在城市、县城或者考虑迁移住址,务必就此事项向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