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型传销活动罪,系根据瓜分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活动而形成的经营规则,要求自愿参与者能够通过付出资金或者订购一些产品、服务指标来获取参与此种运营的资格,并且参与者之间需分组建立等级制度,通过对新晋参与者直接发展来获取收入,并且以积累推广人数多寡来计算报酬或者回报,对参与者进行积极引导和压力威胁,鼓励他们持续发展新伙伴,以此进行欺诈活动,扰乱公共场所和社会市场秩序的传销运营模式。
2、针对那些被怀疑涉嫌参与到聚众型传销活动中的罪犯嫌犯,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情节严重者,可酌情给予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且应依法缴纳罚金。
一般来说,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普通参与者不会因其行为而被视为违反商业经营法的违法行为,仅会惩治那些在传销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责任人,如带头人、主要团队成员等。
然而,若在整个传销活动过程中有涉及暴力、恐吓、绑架、非法拘禁以及虐待、伤害等等非法行为出现时,则需要把这些不同的罪行进行合并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