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将认真对待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打击力度,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如当事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将面临罚款刑罚;
如有特殊情况,例如涉案儿童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或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等,我方将对相应责任人处以十年乃至无期徒刑,同时分案罚款或没收其个人财产;
对于情节特别恶劣,例如满足多名受害者被迫出走或被虐待致残甚至死亡等条件的,我方将对此类涉案人员处以死刑,同时依法没收被告所有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行,指的是嫌疑人抱着以金钱交易为目的,通过欺骗、绑架、收买、贩卖、欺诈、运送甚至接入或中转妇女、儿童等手段进行。
此项犯罪是全球范围内的公敌,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对象是受害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具体描述为个人行动的活动不受非法限制而实现的人格权利;
至于人格尊严权,则是与民事主体的尊严息息相关,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利。
在犯罪实际操作中,我会认为明知故犯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惩罚并且个人应该承担因其行为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
最后,我们强调的是,此次犯罪的主体应当被严厉整治。
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然而,不管是何种类型的主体,只要明知故犯,其本人理应为其行为负全责。
而在主观层面,这类罪犯往往表现出明确的故意犯罪心态,且他们通常具有将受害者作为商品出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