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方死亡事故的情况,必须承担对应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责。
其中涉及到的具体赔偿范畴包括:
在赔偿受害者抢救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外,还应该涵盖到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保障费用(若有死者为其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用、以及非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因处理丧事所付出的误工损失等其他所有适当且合理的相关费用。
进一步详细解读如下:
1、丧葬费用按照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地的上一年度该地区员工每月平均工资水平,以六个月的金额总和作为上限进行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则需考虑赡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据原告方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衡量。
针对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计算方式将持续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而被抚养人因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则需要逐年累计计算达二十年。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年龄每跨一岁,其应获得的抚养年数就会相应缩短一年;
如果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抚养年数将降至五年。
3、关于死亡赔偿金部分,应该按照原告方提起诉讼法庭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照累计二十年的时间计算。
然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群,年龄每增长一岁,其可以索偿的年数将会相应减少一年;
至于那些年龄已达到或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其可以索偿的年限则减为五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