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消费者购得假冒伪劣产品,致使双方产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遵循如下处理途径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当事人双方可尝试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争议;
其次,如纠纷涉及到消费者协会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调解组织,法制社会允许您寻求上述机构的调解服务;
再者,倘若争议涉及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可以向上层领导反映情况以获得协助;
此外,根据与某一方经营者所签署的仲裁协议,当事人还可以提请相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最后,若争议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得以解决,公民皆可行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基本权利,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
在购得假冒伪劣产品的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法,向相关经营者索取购货价额三倍的额外赔偿金,赔偿金金额不足五百元人民币的,将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为伍佰元整。
然而,如果相关的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则需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于那些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故意掺杂、掺假的经营者而言,他们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关于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惩罚机关以及惩罚措施,均应遵从现行的法律法规予以实施。
因此,当法律、法规未赋予具体惩罚依据时,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工商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单独施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乃至十倍以下的罚金等严厉举措。
情节特别恶劣的,不仅需要接受上述严厉制裁,更有可能被勒令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甚至遭到吊销营业许可证的严厉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