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可能涉嫌蓄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威胁的;
具有销毁、篡改证据,干预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的潜质,以及可能对受害者、检举人、控诉人进行报复性打击等潜在隐患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有充足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触犯刑法,其可能面临徒刑以上惩罚的,且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完全防止等同于上述社会危害程度的,就必须批准逮捕。
在这具体情况中,应特别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所涉及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诚恳认罪悔过等多元因素,以判定他们是否可能再度引发社会危害风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