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身陷帮信罪,有自首之意,请务必知晓自首并非意味着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能主动投案自首且证明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有关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表现,那么在量刑上便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理,这一点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涉事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帮信罪的主要惩治范围包括明确知晓他人可能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而选择向他们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便利条件,以助其行动的个人或组织类型。
若涉嫌帮信罪的情节相对严重,法律将对此类行为施以相应的制裁,最高惩罚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并处或者单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对于何种情况属于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法律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为三名及以上犯罪对象提供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之上;
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提供五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
两年之内曾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涉及到此类犯罪活动;
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以及其他符合情节恶劣程度的情况均被视为“情节严重”。
在此需要提醒您,面对问题时最好的解决方案便是依法守法,切不可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