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结婚夫妇在充分、自由地互相协商后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采用书面的约定方式来明确婚姻共同财产是否归属其中一方作为个人财产。
关于这方面,夫妻各自主张的对于婚姻延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自身婚前财产的协议,是具备自然产生的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均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获的财产和婚前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此种约定可分别包括全部由个人拥有、成为共同所有或部分个人拥有、部分共同所有等不同类型。
而在具体实施时,这种约定应采取书面文件的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