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赔偿事宜,我们会依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两则标准进行核算。
若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之辈,我们将其年限计算到18周岁为止;
而针对那些既无劳动能力也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者,我们的赔偿期限为最长20年。
然而假如被抚养人的年龄超过了60周岁,那么随着增添的每一岁,赔偿期限将会相应缩短一年,直至到了75周岁以后,我们将按照5年来计算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