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方如因某些原因,导致长期欠款未按期归还,或是在往来过程中编造虚假信息或故意掩盖事实以博取资金,以至于期后无法按约偿还的情况,若并无非法占有、侵吞意图,且并未挥霍无度、逃避责任以及不依不挠地再次蒙骗他人,确有意愿偿还所借款项;
此外,有些借款方虽签署了借据,却在事后伪造还款收据,或谎称完成偿还行为的,实际上仍应被视为借贷纠纷,而非涉及欺诈的刑事犯罪案件。
2、与因亏损躲避债务的界限倘若借款方果真通过集资方式筹办商业企业,然而因经营不当,导致严重亏空并背负大量外债,为了躲避赔偿责任而逃离住所的,仍然属于财产及债务纠纷范畴。
此种情形与诈骗罪犯以集资创办企业作为招牌,在获取到相应财富后便消失得无影无踪的做法存在关键性差异,后者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
3、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1)两类犯罪皆通过诈骗手段实施,后者亦有可能获取经济方面的收益;
(2)从主观动机、犯罪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对客体造成的侵害等诸多层面来看,二者都存在显著差异;
(3)招摇撞骗罪是指嫌疑人以骗取各类非法利益为主要目标,以假装成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开展招摇撞骗行为,这种行径对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乃至公民个人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其涉及的不仅限于财物,更深层次的还包括职业、职务、声望、荣誉等多重领域,这类犯罪属于影响社会治安的范畴。《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