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倘若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妇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破裂,并不意味着必定无法获得离婚裁判。
若在法院主导的调解环节中,夫妇双方能够达成离婚共识并签署相应协议,即便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夫妻间的情感裂痕,亦可顺利完成离婚程序。
但如未能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后,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便很难得到离婚判定。
究其原因,判定是否应予离婚的唯一标准便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