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安全生产通常皆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签字负起责任,在此之中,依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各生产经营主体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必须依据本公司或企业自身经营特征及实际情况,开展长期性的安全生产状态的自查工作,一旦在其中检测出潜在的安全隐患或者问题时,应毫不犹豫地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