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中,被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列。
在代位继承事件中,被代位继承权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同时拟制血亲也是可以进行代位继承的。
此外,被宣告收养以及已经建立起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生育的子女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
而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作为其直系后裔亦有资格参与到代位继承之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被继承人的子女早于被继承人离世,则由该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行使其应得的继承权益。
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离世的情况,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享有相应的继承权益。
在此过程中,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所拥有并具有法定继承权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