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之明确要求,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以及安全出口等重要区域停放电动车及其进行充电活动。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且在收到相关书面整改通知后仍未主动纠正者,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惩戒,其中对经营性质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重者高达1万元,轻者则须支付2千元至5千元不等的罚款;
而对于非经营性质的单位及责任人而言,其所面临的罚款额度则会相应降低,从500元到1000元不等。《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