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护士遵循医生的指示为患病者进行皮肤测试的过程中,由于医学常识所限,难以预测病患个体之间存在的独特生理差异将会导致潜在的敏化反应。
随后当患者因测试引发过敏性反应之际,医院采取了及时且妥当的救护处理方式,然而最终仍然未能挽回患者的生命,此时不应该被视为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