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反诉须满足以下诸项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本诉持续进行的过程中,且还未进入庭审环节,包括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机辩阶段。
其次,反诉所涉事宜不可归属于其他法院专有管辖领域,若是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范畴,那么审理本诉的法院由于权力限制而无法对此进行审理,在此情况下,反诉便不能与本诉并案处理。
其三,反诉应该能适用该案件给出的同样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反诉请求和本诉请求应当是彼此独立且无法包容的,或者说两者中的至少有一个请求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另一个请求的前置问题。
最后,提出反诉的一方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而非本诉的原告去起诉另外一方。
所谓“反诉”即在现行的诉讼过程中,原诉的被告将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人来提出相应的诉讼。
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处理,最大程度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司法资源的消耗,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诉的被告也有权向本诉的原告发起反诉请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