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取保候审手续是否快捷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时,执行机关应在期满之日起的十五天之前,按照法定程序书面告知决定机关做出取消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策,并且须在决定机关做出决策前的五日内再次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发出的《取消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之后,他们务必即时遵照执行,并将执行的具体情况随时通知给决定机关知晓。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司法机构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严格规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环节进行有效推进。
如果我们发现应该撤销刑事指控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则必须毫不迟疑地解除取保候审。
当我们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必须及时通知那些接受过保释的被告人和牵涉其中的各利益方以及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是指警察部门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为之出具担保书,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妨碍侦查活动,以便能随时召唤。
这主要适用于罪行不是特别严重,无需拘留、逮捕,却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如下条款:
1.未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可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范围之外;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出现变动,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备;
3.在接获传唤时,务必尽快到达现场回应;
4.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进行作证;
5.严禁毁坏、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