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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是否属于社会组织机构

公立学校是否属于社会组织机构
学校的侵权责任是在校学生人身侵权事故争论的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要解决学校侵权责任问题,我们必须将落脚点落到归责原则上来,针对不同类型的校园侵权事故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两种,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无行为能力人受到侵权,二是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收到侵权的情况。
2024-03-16 16:15:01 已帮助14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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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学校是否属于社会组织机构
学校作为重要且典型的法人机构,其法人性质在于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得以在法律约束下自主行使其民事权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人机构不仅包括依法成立的国家行政机关,还涵盖了许多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等。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非法人组织的几个特征。
首先,它们的成立往往遵循着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非法人组织在实体地位上受到法律的肯定,但是应该通过特定的程序完成注册登记,只有这样才能被准许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三,此类组织需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比如规范的名称,固定的营利性或非盈利性的运营场地,以及相配套的组织管理结构及其负责人等要素,使得它们可以使用自身名义开展相关民事活动。
尽管非法人组织无法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我们也不宜对它们强制要求具备完善的财产或经费来源。
然而,由于这类组织经过严格核准并且领取到了相应的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他们就有权以此为基础,以自身名义开展各类民事、经济活动,享受应有权利、承担合理的义务。
总结来说,非法人组织不同于法人机构,由于其缺乏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而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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