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查封和扣押的范畴主要包含了可以作为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无辜的各类财物以及文档资料。
首先,在进行侦查工作时,如发现各类可用于验证犯罪嫌疑人行踪或嫌疑的财务及相关文档,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查封、扣押;
相反地,若这些财物、文档与案件并无紧密关联,则不应受到查封、扣押。
对于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应会同现场目击者以及相关的财物、文件持有者清晰、准确的清点清楚,当场列出详细的清单,分为两份,分别由侦查人员、目击者以及持有人签字或盖章。
其中,一份将交付给持有人保管,另一份则需归档备查。
其次,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如何处理有以下几种规则:
1.如确认该财物系被害者或善意第三方所有,应及时归还给他们;
2.如果该财物并未被被害人侵占,应详尽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上交国家财政,亦或采用依法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将收入上交国家;
3.针对违禁品、无价值之物或者价值微薄且无法进行变卖或拍卖的物品,应统一进行备案记录后予以销毁;
4.对于可能造成安全危害的出现但无法进行变卖或拍卖的危险品,应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转交给有资质的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5.最后,经过认真核实确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散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将此类物品归还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