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彩礼由一方家庭占有的。
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而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