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可以注销的。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